本報江門訊 (記者陳傑 通訊員李翔、鄧文英)堂兄弟聯合報關人員以明顯低於魚翅原料正常進口應繳稅額的費用幫國恩海產加工廠代理進口魚翅原料。昨日,江門中院公佈對該起魚翅走私案進行一審宣判結果,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李某恩等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判處罰金共1580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李某恩和陳某(另案處理)合伙在棠下鎮成立棠下國恩海產加工廠(以下簡稱國恩廠),共同經營魚翅加工、銷售,堂兄李某恩則負責在境內加工、生產,堂弟李某強被聘用為廠長。同年,柯某梅經他人介紹與李某恩相識。
  柯某梅在製作報關單據時,將真實成交價格每公斤10至30美元不等魚翅原料,低報為價格每公斤1.3至4.5美元。經江門海關核定,柯某梅、李某恩以低報價格方式走私,偷逃應繳稅款合共人民幣10536543.81元。李某強明知低報價格而參與走私,偷逃應繳稅款合共人民幣2186531.15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恩、柯某梅、李某強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宣判後,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並決定上訴。  (原標題:走私魚翅逃稅千萬 3名被告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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